Medical guidance
发布时间:2010/5/20 访问次数: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
类别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一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在职85% |
退休95% |
二级医疗机构 |
640元 | ||
三级医疗机构 |
880元 |
2、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诊时甲、乙类诊疗项目可使用医保卡上的资金刷卡支付,丙类项目需现金自付。
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人就诊及缴费时均应出具本人医保卡、证及特殊疾病证,其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甲类项目报销80%,乙类项目自付20%后剩余部分报销80%;每次开药量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
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全年报销限额一档为40元,二档为80元。
2、慢性疾病(特病)门诊:经鉴定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等共10种。就诊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及特殊疾病证,一般特殊疾病没有起付标准;甲类项目报销30%,乙类项目自付20%后符合报销部分报30%。
类别 |
医疗机构 |
全年报销限额 |
报销比例 |
一档 |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500元 (含普通门诊40元) |
30% |
二档 |
1000元 (含普通门诊80元) |
3、重大特殊疾病门诊:经鉴定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就诊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及特殊疾病证,其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甲类项目报销60%,乙类项目自付20%后剩余部分报销60%,全年报销限额为10000元。重大疾病仅限参加二档居民。
4、、普通住院
类别 |
医疗机构 |
一档 |
二档 |
起付线 |
一级 |
200元 | |
二级 |
400元 | ||
三级 |
1000元 | ||
报销比例 |
一级 |
60% (未成年人70%) |
70% (未成年人80%) |
二级 |
40% (未成年人50%) |
60% (未成年人70%) | |
三级 |
20% (未成年人30%) |
30% (未成年人40%) | |
全年报销限额 |
50000元 |
100000元 | |
计算办法: 报销金额 = ( 单次医药费 - 自付费用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重钢补充医疗保险
1、重钢补充医疗保险金对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重钢总医院起付标准为640元,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全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不予支付。其它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640元(二级医疗机构)、88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自付320元、退休人员自付160元后,剩余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不予支付。
2、补充医疗保险金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支付情况: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640元(二级医疗机构)、88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自付320元、退休人员自付160元后,剩余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再支付比例是: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80%。即: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反应,在职职工自付5%,退休人员自付2%。其它特殊疾病,在职职工自付10%,退休人员自付4%。其它医院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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