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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Medical guidance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0/8/12 访问次数:

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一、申报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在单位或直接到医保分中心如实填写特殊疾病申报表上的所有内容,并准备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个人将申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1寸近照交所在分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凡20日以后申报的自动转为下月申报。(重钢职工在重钢医保办填写申报表。)
 二、申报特病的人员应在每月的23——24日(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统一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医院的地点:拨打各分中心电话、直接到单位、直接到各分中心、登录市医保中心网站(www.cqyb.gov.cn)。如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前往医院检查,后果自负。
 三、病人在检查当日须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自发病之日起有记录的,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原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须医院盖章)复印件及相关检验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胸片等),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医保卡等。
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五、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特病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特病申报人员统一检查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六、参保职工于检查当日的10个工作日后,自行前往医院病员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检查资料和诊断结果。也可拨打68844800咨询鉴定结果。
 七、对异地就医人员申报特殊疾病,在重庆近郊(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经开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居住的,应参加集中检查。其他远郊和重庆市以外的异地人员申报特殊疾病,按原办法办理。异地人员返回本地,申报特病也应参加集中检查。
八、特殊疾病申报者必须是本人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九、申报特病的人员于每月集中检查的20个工作日后,凭身份证和医保证到分中心了解特病申报的相关事宜。
2、大渡口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重大)疾病鉴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特殊(重大)疾病的居民到各自所属社区如实填写特殊(重大)疾病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贴近期免冠1寸像片;一份由各社区留存,另一份交区合管中心。
 二、申请人鉴定特病时请带身份证及以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检查资料。(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必须有半年以上的病史资料及相关检验报告)
三、选择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一所医疗机构(结核病、精神病仅限重钢职工总医院)。
 四、申请鉴定时间为每月12日前,鉴定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三,鉴定合格的于次月20日后到社区领取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证。
 
 3、特病鉴定流程
体检当日上午在二楼体检中心先领取特殊疾病申报表 缴纳挂号费 凭挂号单据到各诊室排队等候鉴定       凭医生开据的检查申请单到收费室缴费       到各相关科室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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